一、活動目的
為加強民眾之環境保護觀念,希望藉由戲劇方式呈現「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」、「氣候變遷」、「災害防救」、「自然保育」、「公害防治」、「環境及資源管理」、「文化保存」、「社區參與」等環境教育相關議題,反應你我生活中環境問題,並喚起對環境的關懷,採取行動勇於改變,把對環境關懷的種子播種在嘉義縣民每個人的心中,以維護一個藍天綠地、青山淨水、健康永續的生活環境。
二、主(承)辦單位
指導單位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主辦單位:嘉義縣環境保護局
三、參賽資格
(一)能以戲劇詮釋環境教育議題之隊伍。
(二)參賽者必須持有本國政府所發之身分證明(如:身分證、居留證、戶籍謄本等),且居住、就學或服務之地點位於嘉義縣,年齡不限。
(三)每隊參賽隊伍,以5至10人為限(含導演、演員、扮演道具之角色及道具擺放人員),且其中團體成員須至少(含)1名以上年滿18歲之成年人,如法定監護人、學校教職員或指導老師等。
(三)參賽者僅能擇一縣市報名,且每一參賽者僅能參加一隊比賽,如經舉發查證未依規定屬實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,不予計分。
四、作品規格
(一)運用戲劇演出形式不限,包括相聲、竹版快書、歌舞劇、默劇、布袋戲等凡任何形式之創意戲劇(即有劇情舖陳),將本次徵選主題融入劇本創作及戲劇演出,激起民眾的環保意識的表演方式皆可。
(二)劇本構想書請以中文寫作或繪製相關腳本方式呈現。
五、活動期程及方式(初賽、複賽及決賽)
(一)環保戲劇說明會,請上說明會報名系統報名。報名網址 http://ppt.cc/RLjLr
1.第1場為105年3月7日假嘉義縣創新學院辦理。
2.第2場為105年3月22日假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辦理。
(二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5年4月27日止寄送報名表(如附件一)、劇本(如附件二)、參賽者切結書(如附件三)及著作權證明、授權及參賽同意書(如附件四)至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石淳瑋先生(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-1號,暫定)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報名。
(三)初賽評選作業
1.劇本審查: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審查,預定於5月6日前完成劇本審查選出10隊進入初賽表演評審。
2.初賽表演評審:參賽隊伍請於105年5月19日前提出競賽隊伍名單(如附件五),105年6月3日舉辦初賽,選出正取2隊及備取2隊(如有正取棄權時由備取依序遞補)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,參加複賽。初賽評分標準如表1。活動辦理期程如表2。
3.評分方式: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,轉換成名次後,依序位法排序第1名到第3名,其餘皆為第4名。加總每位委員排序後,排列名次。入選順序之決定以總名次點數(由低至高)排列為準,如有同分者,則依序以其獲得第1名、第2名…之票數多寡決定是否入選資格。
表1、105年嘉義縣第4屆環保戲劇競賽初賽-初賽評分標準
項目 |
配分 |
說明 |
主題掌握度 |
35分 |
主題含環境概念正確性、廣度及議題新穎 |
戲劇表現 |
30分 |
戲劇張力、演出流暢度 |
演員整體表現 |
20分 |
聲音清晰、對白簡易、情感融入、台風生動、掌控時間等 |
舞台、道具、造型、音樂之創意表現 |
15分 |
包括各方面劇場元素 |
表2、105年嘉義縣第4屆環保戲劇競賽初賽-辦理期程
項目 |
內容 |
備註 |
說明會 |
第1場 時間:105年3月7日上午8時至12時地點:嘉義縣創新學院(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8 號) 第2場 時間:105年3月22日上午8時至12時地點: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(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2段265號) |
Google網路報名系統 |
活動 報名 |
即日起至105年4月27日止。 寄送報名表(如附件一)、劇本(如附件二)、切結書(如附件三)、著作權證明、授權及參賽同意書(如附件四)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報名。 |
寄送地址: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-1號(暫定) |
劇本 審查 |
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審查,預定105年5月6日前完成劇本審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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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入選劇本 |
預定105年5月6日前公布入選初賽隊伍(選出10隊)。 入選隊伍請於105年5月19日前提送參賽者隊伍名單(附件五)與肖像權同意書(附件六),逾期視同放棄初賽資格。 |
如有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更換參賽者,請於比賽前3天提出人員更換;如有冒名頂替,經查驗屬實者,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註銷其參賽成績。 |
初賽表演評審 |
時間:105年6月3日 地點:嘉義縣創新學院(暫定) (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8號)進入初賽之隊伍請於初賽當日報到時,提供演出人員身分證明文件,以備查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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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複賽入選名單 |
預定於初賽日當場公布,並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後續複賽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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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初賽表演注意事項
(1)參賽隊伍請於初賽評選時提前至會場測試影音。
(2)表演時間(含進場擺設道具時間)不得超過10分鐘,演出結束則以團隊集體謝幕之動作判定(撤場時間不計)。表演時間結束前1分鐘,由主辦單位【按1聲鈴】提示,表演時間終止時【按2聲鈴】。
(3)若隊伍比賽時間超過時間,每1分鐘(或不足一分鐘)由工作人員代扣每位評審委員總分1分,超過1分鐘後即強制停止演出。
(4)表演時間超過10分鐘,每1分鐘扣每位評審委員總分1分,不足1分鐘以1分鐘計算。
(5)退場請於3分鐘內完成。
5.獎勵補助方式
(1)參加初賽表演評審之10隊,每隊各補助參賽費用新臺幣5千元。
(2)晉級參加複賽之隊伍,於參加複賽時,補助參賽費用道具材料費新臺幣1萬5千元。
(四)複賽:
複賽方式分為北、中、南3區辦理,本縣為南區,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,預計105年7月間舉行,屆時活動地點由環保署主辦單位另行公布之,由北、中、南3區評審委員就各隊演出內容分區進行審核及錄取。
1.複賽:分為北、中、南3區辦理
(1)北區:基隆市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
(2)中區: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
(3)南區:嘉義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
2.入選名單公布:各區複賽日當場公布
3.複賽評分標準
表3、105年第4屆環保戲劇競賽複賽-評分標準
項目 |
配分 |
說明 |
主題掌握度 |
35分 |
主題含環境概念正確性、廣度及議題新穎 |
戲劇表現 |
30分 |
戲劇張力、演出流暢度 |
演員整體表現 |
20分 |
聲音清晰、對白簡易、情感融入、台風生動、掌控時間等 |
舞台、道具、造型、音樂之創意表現 |
15分 |
包括各方面劇場元素 |
4.評分方式
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,轉換成名次後,依序位法排序第1名到第4名,其餘皆為第5名。加總每位委員排序後,排列名次。入選順序之決定以總名次點數(由低至高)排列為準,如有同分者,則依序以其獲得第1名、第2名…之票數多寡決定是否入選資格。
5.入選名額
北、中、南區各取3隊正取、3隊備取,晉級決賽。
(五)決賽:
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,預計104年8月間舉行,各區複賽選出隊伍,共計9隊,進行實地評選後於當日公布成績及頒獎。
1.活動時間及地點
主辦單位另行公布之。
2.評分標準
表4、105年第4屆環保戲劇競賽決賽-評分標準
項目 |
配分 |
說明 |
主題掌握度 |
35分 |
主題含環境概念正確性、廣度及議題新穎 |
戲劇表現 |
30分 |
戲劇張力、演出流暢度 |
演員整體表現 |
20分 |
聲音清晰、對白簡易、情感融入、台風生動、掌控時間等 |
舞台、道具、造型、音樂之創意表現 |
15分 |
包括各方面劇場元素 |
3.評分方式
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,轉換成名次後,依序位法排序第1名到第6名,其餘皆為第7名。加總每位委員排序後,排列名次。入選順序之決定以總名次點數(由低至高)排列為準,如有同分者,則依序以其獲得第1名、第2名…之票數多寡決定是否入選資格。
4.獎勵方式
名次 |
名額 |
獎勵 |
主辦單位 |
第一名 |
1名 |
新臺幣10萬元、獎座1座及獎狀1張。 |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|
第二名 |
2名 |
新臺幣各6萬元、獎座1座及獎狀1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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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名 |
3名 |
新臺幣各4萬元、獎座1座及獎狀1張。 |
|
佳作 |
3名 |
新臺幣各2萬元、獎座1座及獎狀1張。 |
六、注意事項
(一)作品授權
1.為符合本活動宗旨,參賽者須同意將參加獲選之作品,提供主辦單位永久非營利之利用,並不受次數、期限、方式、平臺及地點限制,且主辦單位不需支付任何費用(如附件四)。
2.參賽劇本限為本年度完成之作品,嚴禁抄襲、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。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者,取消其得獎資格、追繳(獎座、獎狀、獎金),獎位不遞補,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。
3.參賽劇本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。如有違反,除自負法律之責任外,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或得獎資格,並追還其所受之道具材料及交通費。
4.比賽所使用的音樂,請依照音樂著作權法辦理。
5.著作權證明、授權及參賽同意書未簽具者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;參賽作品之檔案格式與比賽辦法不符、或表件填報不完整,且未能於主辦單位通知後2日內完成補正,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,不得異議。
6.參賽劇本請自留底稿,一旦送件後將不予退件。
7.主辦單位得於本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中,公開播放所有參賽作品。
(二)其它
1.進入初賽隊伍成員,如有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參賽時,請於比賽前3天提出人員更換,如有冒名頂替,經查驗屬實者,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註銷其參賽成績。
2.參賽隊伍所提劇本大綱僅供書面審查,表演評審以實際演出為主,劇本得因表演需要修正。
3.除舞台基本設施外,所有道具、服裝、佈景等均由參賽者自備,但請儘量使用環保回收材質。
4.參賽隊伍如非屬立案團體,道具材料及交通費由所有參賽人平均具領;參賽隊伍如屬立案團體,道具材料及交通費由該團體具領。
5.得獎隊伍如為共同創作者,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。
6.依所得稅法規定,得獎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上之得獎者,需由承辦單位代扣10%稅金,外僑人士持台灣地區居留證者,則依稅法居留或戶籍認定,代扣10%至20%不同額度之稅金。
7.主辦單位認為參賽者違反本須知相關規範者,得逕取消參賽、入圍或得獎資格,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座、獎金及紀念光碟。
8.本活動若有未盡之處,主辦單位保留此活動辦法之修改、變更之權利各項變更公告於活動網站。注意事項載明在相關活動網頁中,參與本活動者於參加之同時,即同意接受上述各項規範。
9.本活動複賽及決賽相關規定,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定訂之。
七、洽詢電話
嘉義縣環境保護局05-3620800#103石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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